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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 9 條
本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九款所稱法官、檢察官,指依法官法所定之法官及檢
察官;所稱戰時軍法官,指依軍事審判法規定於戰時辦理偵查、審判及執
行職務之軍法官。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