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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施行細則 第 27 條
機關團體依本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應於三
十日內利用電信網路或其他方式供公眾線上查詢,主動公開公職人員或其
關係人之身分關係。
前項公開,應載明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事項、所涉補助或交易之名稱、時
間、對象、金額、法令依據及其屬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但書第一款至第三
款之情事;其屬上開但書第三款所定禁止其補助反不利於公共利益且經補
助法令主管機關核定同意補助者,並應具體敘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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