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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政風機構配合機關辦理採購應行注意事項 10
十、各政風機構對政府採購法或相關子法之規定有適用疑義時,應循機關
    行政體系洽請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釋示或提出建議,並留存紀錄備查
    。
民國 88 年 10 月 22 日訂定
10
十  各機關對政府採購法或相關子法之規定產生疑義時,應循行政體系函
    請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釋示或提出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