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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政風機構配合機關辦理採購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94 年 09 月 15 日
10
十、各政風機構對政府採購法或相關子法之規定有適用疑義時,應循機關
    行政體系洽請政府採購法主管機關釋示或提出建議,並留存紀錄備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