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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施行細則 第 12 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所稱不動產,指
具所有權狀或稅籍資料之土地及建物。
民國 89 年 01 月 12 日修正
第 15 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七條第一項所稱不動產,係指土地及房屋。
民國 82 年 08 月 20 日訂定
第 15 條
本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七款第一項所稱不動產,係指土地及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