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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5 條
各機關首長暨單位主管,對維護國家機密,負責監督、推行,指定忠誠可
靠人員處理機密公務,發生洩密時並負連帶責任。
民國 62 年 08 月 04 日修正
第 5 條
  各機關首長暨單位主管,對維護國家機密,負責監督、推行,指定忠誠可靠人員處理機密
  公務,發生洩密時並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