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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92 年 10 月 01 日
第 5 條
各機關首長暨單位主管,對維護國家機密,負責監督、推行,指定忠誠可
靠人員處理機密公務,發生洩密時並負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