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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36 條
會議保密方式,視該會議機密程度及涉及範圍,由主持會議機關研辦。主
持會議及參與會議之單位或人員,均負保密責任。
民國 62 年 08 月 04 日修正
第 36 條
  會議保密方式,視該會議機密程度及涉及範圍,由主持會議機關研辦。主持會議及參與會
  議之單位或人員,均負保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