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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92 年 10 月 01 日
第 36 條
會議保密方式,視該會議機密程度及涉及範圍,由主持會議機關研辦。主
持會議及參與會議之單位或人員,均負保密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