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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21 條
與外國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交換機密資料,軍事部份由國防部訂定辦法授
權主管軍事情報單位辦理。外交資料,由外交部訂定辦法辦理。主管機關
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其他供給外國之機密資料,均由中央主管部會洽
商辦理。
民國 62 年 08 月 04 日修正
第 21 條
  與外國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交換機密資料,軍事部份由國防部訂定辦法授權主管軍事情報
  單位辦理。外交資料,由外交部訂定辦法辦理。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其他供
  給外國之機密資料,均由中央主管部會洽商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