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92 年 10 月 01 日
第 21 條
與外國政府機關或民間團體交換機密資料,軍事部份由國防部訂定辦法授
權主管軍事情報單位辦理。外交資料,由外交部訂定辦法辦理。主管機關
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其他供給外國之機密資料,均由中央主管部會洽
商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