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第 16 條
「絕對機密」資料不得為講課內容,「極機密」「機密」「密」資料授課
必須引述時,應先得長官允許,其分發講授之資料,應於授課完畢收回。
前項講授場所,應有適當隔離措施。
民國 62 年 08 月 04 日修正
第 16 條
  「絕對機密」資料不得為講課內容,「極機密」「機密」「密」資料授課必須引述時,應
  先得長官允許,其分發講授之資料,應於授課完畢收回。
  前項講授場所,應有適當隔離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