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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國家機密保護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92 年 10 月 01 日
第 16 條
「絕對機密」資料不得為講課內容,「極機密」「機密」「密」資料授課
必須引述時,應先得長官允許,其分發講授之資料,應於授課完畢收回。
前項講授場所,應有適當隔離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