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執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協調連繫辦法 第 5 條
各公務機關於適用本法時,所持見解與他機關間發生爭議,而需於業務協
調連繫會議協商者,應先就爭議之法條及與他機關間所生爭議之所在,檢
附研析意見送法務部彙整;其未檢附者,得先請補正。
民國 85 年 06 月 05 日訂定
第 5 條
  各公務機關於適用本法時,所持見解與他機關間發生爭議,而需於業務協調連繫會議協商
  者,應先就爭議之法條及與他機關間所生爭議之所在,檢附研析意見送法務部彙整;其未
  檢附者,得先請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