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務機關於適用本法時,所持見解與他機關間發生爭議,而需於業務協 調連繫會議協商者,應先就爭議之法條及與他機關間所生爭議之所在,檢 附研析意見送法務部彙整;其未檢附者,得先請補正。
各公務機關於適用本法時,所持見解與他機關間發生爭議,而需於業務協調連繫會議協商 者,應先就爭議之法條及與他機關間所生爭議之所在,檢附研析意見送法務部彙整;其未 檢附者,得先請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