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2 13:17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執行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事項協調連繫辦法 第 5 條
各公務機關於適用本法時,所持見解與他機關間發生爭議,而需於業務協
調連繫會議協商者,應先就爭議之法條及與他機關間所生爭議之所在,檢
附研析意見送法務部彙整;其未檢附者,得先請補正。
民國 85 年 06 月 05 日訂定
第 5 條
  各公務機關於適用本法時,所持見解與他機關間發生爭議,而需於業務協調連繫會議協商
  者,應先就爭議之法條及與他機關間所生爭議之所在,檢附研析意見送法務部彙整;其未
  檢附者,得先請補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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