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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法務部推動各地榮譽觀護人協進會認輔即將出獄受刑人措施 4
肆、具體作法
    榮譽觀護人之接案:
一、典獄長宜視業務需要,遴聘當地之榮譽觀護人為榮譽教誨師。
二、典獄長宜視個案需要,洽請擔任榮譽教誨師之榮譽觀護人輔導即將出
    獄之受刑人;必要時並得函請受刑人出獄後戶籍所在地之榮譽觀護人
    協助輔導。
三、擔任榮譽教誨師之榮譽觀護人應與輔導之個案保持密切聯繫,除協助
    個案作適切之人生規劃外,並協助其出獄後從事正當職業。
民國 87 年 05 月 07 日訂定
4
肆、具體作法
    榮譽觀護人之接案:
一、典獄長宜視業務需要,遴聘當地之榮譽觀護人為榮譽教誨師。
二、典獄長宜視個案需要,洽請擔任榮譽教誨師之榮譽觀護人輔導即將出
    獄之受刑人;必要時並得函請受刑人出獄後戶籍所在地之榮譽觀護人
    協助輔導。
三、擔任榮譽教誨師之榮譽觀護人應與輔導之個案保持密切聯繫,除協助
    個案作適切之人生規劃外,並協助其出獄後從事正當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