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推動各地榮譽觀護人協進會認輔即將出獄受刑人措施
廢止日期:民國 107 年 09 月 01 日
4
肆、具體作法
    榮譽觀護人之接案:
一、典獄長宜視業務需要,遴聘當地之榮譽觀護人為榮譽教誨師。
二、典獄長宜視個案需要,洽請擔任榮譽教誨師之榮譽觀護人輔導即將出
    獄之受刑人;必要時並得函請受刑人出獄後戶籍所在地之榮譽觀護人
    協助輔導。
三、擔任榮譽教誨師之榮譽觀護人應與輔導之個案保持密切聯繫,除協助
    個案作適切之人生規劃外,並協助其出獄後從事正當職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