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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推動各地方檢察署提供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實施方案 9
九、地檢署為推展觀護工作,得聘請實習觀護工作之大學校院相關學系之
    教職員或社會團體熱心人士為指導委員,以供諮詢及協助觀護工作之
    進行;並請其協助觀護人辦理聯繫、講習、指導及考核實習學生之實
    習效果等相關事宜。
民國 95 年 03 月 28 日修正
9
九、地檢署為推展觀護工作,得聘請實習觀護工作之大學校院相關學系之
    教職員或社會團體熱心人士為指導委員,以供諮詢及協助觀護工作之
    進行;並請其協助觀護人辦理聯繫、講習、指導及考核實習學生之實
    習效果等相關事宜。
民國 91 年 04 月 12 日修正
9
九  地檢署為推展觀護工作,得聘請實習觀護工作之大學校院相關學系之
    教職員或社會團體熱心人士為指導委員,以供諮詢及協助觀護工作之
    進行;並請其協助觀護人辦理聯繫、講習、指導及考核實習學生之實
    習效果等相關事宜。
民國 87 年 02 月 27 日訂定
9
九  地檢署為推展觀護工作,得聘請實習觀護工作之大學校院相關學系之
    教職員或社會團體熱心人士為指導委員,以供諮詢及協助觀護工作之
    進行;並請其協助觀護人辦理聯繫及考核實習學生之實習效果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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