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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推動各地方檢察署提供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實施方案 8
八、負責指導之觀護人,應對實習學生說明地檢署觀護工作之相關法令及
    應行注意事項與實習重點後,協助擬定實習計畫。
民國 95 年 03 月 28 日修正
8
八、負責指導之觀護人,應對實習學生說明地檢署觀護工作之相關法令及
    應行注意事項與實習重點後,協助擬定實習計畫。
民國 91 年 04 月 12 日修正
8
八  負責指導之觀護人,應對實習學生說明地檢署觀護工作之相關法令及
    應行注意事項與實習重點後,協助擬定實習計畫。
民國 87 年 02 月 27 日訂定
8
八  負責指導之觀護人,應對實習學生說明地檢署觀護工作之相關法令及
    應行注意事項與實習重點後,協助擬定實習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