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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推動各地方檢察署提供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實施方案 7
七、實習學生於暑假實習者,實習期間以六週為原則;於學期中實習者,
    以配合學校實習期間為原則。
民國 95 年 03 月 2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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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實習學生於暑假實習者,實習期間以六週為原則;於學期中實習者,
    以配合學校實習期間為原則。
民國 91 年 04 月 12 日修正
7
七  實習學生於暑假實習,實習期間以六週為原則。
民國 87 年 02 月 27 日訂定
7
七  實習學生於暑假實習,實習期間以六週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