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Toggle navigation
最新訊息
法規體系
綜合查詢
草案預告
相關網站
網站導覽
回首頁
English
:::
現在位置:
法規內容
歷史法條
友善列印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推動各地方檢察署提供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實施方案 5
五、實習學生之工作項目分配,由地檢署執行檢察官或主任觀護人召集觀 護人會商定之。
民國 95 年 03 月 28 日修正
5
五、實習學生之工作項目分配,由地檢署執行檢察官或主任觀護人召集觀 護人會商定之。
民國 91 年 04 月 12 日修正
5
五 實習學生之工作項目分配,由地檢署執行檢察官或主任觀護人召集觀 護人會商定之。
民國 87 年 02 月 27 日訂定
5
五 實習學生之工作項目分配,由地檢署執行檢察官或主任觀護人召集觀 護人會商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