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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推動各地方檢察署提供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實施方案 5
五、實習學生之工作項目分配,由地檢署執行檢察官或主任觀護人召集觀
    護人會商定之。
民國 95 年 03 月 28 日修正
5
五、實習學生之工作項目分配,由地檢署執行檢察官或主任觀護人召集觀
    護人會商定之。
民國 91 年 04 月 12 日修正
5
五  實習學生之工作項目分配,由地檢署執行檢察官或主任觀護人召集觀
    護人會商定之。
民國 87 年 02 月 27 日訂定
5
五  實習學生之工作項目分配,由地檢署執行檢察官或主任觀護人召集觀
    護人會商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