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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推動各地方檢察署提供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實施方案 4
四、實習觀護工作學生 (以下簡稱實習學生) 之實習項目如下:
 (一) 個案調查分析:
      1.研擬個案輔導計畫:協助辦理保護管束個案輔導計畫之研擬事項
        。
      2.個案之分級分類調查與分析:協助辦理蒐集並分析保護管束案件
        分級分類處遇事項。
      3.撤銷假釋原因之調查與分析:協助辦理保護管束案件撤銷假釋原
        因之調查與分析。
      4.案件追蹤與評估:就執行期滿之保護管束案件協助進行成效之追
        蹤與評估研究。
 (二) 團體輔導:
      協助地檢署觀護人室以團體輔導之方式辦理心理輔導、宗教教化、
      家庭婚姻諮商、職業輔導、反毒教育或其他有益身心健康之團體輔
      導活動。
 (三) 法治教育宣導:
      協助規劃開辦常態性「法律教室」,宣導法律知識,增強受保護管
      束人知法守法觀念。
 (四) 社會資源瞭解與運用
      1.個案轉介:協助辦理受保護管束人個案之轉介工作。
      2.調查轄區內社會資源:協助與社會支援體系連繫,辦理觀護工作
        。
 (五) 其他經地檢署審認可供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之項目。
民國 95 年 03 月 2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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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實習觀護工作學生 (以下簡稱實習學生) 之實習項目如下:
 (一) 個案調查分析:
      1.研擬個案輔導計畫:協助辦理保護管束個案輔導計畫之研擬事項
        。
      2.個案之分級分類調查與分析:協助辦理蒐集並分析保護管束案件
        分級分類處遇事項。
      3.撤銷假釋原因之調查與分析:協助辦理保護管束案件撤銷假釋原
        因之調查與分析。
      4.案件追蹤與評估:就執行期滿之保護管束案件協助進行成效之追
        蹤與評估研究。
 (二) 團體輔導:
      協助地檢署觀護人室以團體輔導之方式辦理心理輔導、宗教教化、
      家庭婚姻諮商、職業輔導、反毒教育或其他有益身心健康之團體輔
      導活動。
 (三) 法治教育宣導:
      協助規劃開辦常態性「法律教室」,宣導法律知識,增強受保護管
      束人知法守法觀念。
 (四) 社會資源瞭解與運用
      1.個案轉介:協助辦理受保護管束人個案之轉介工作。
      2.調查轄區內社會資源:協助與社會支援體系連繫,辦理觀護工作
        。
 (五) 其他經地檢署審認可供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之項目。
民國 91 年 04 月 12 日修正
4
四  實習觀護工作學生 (以下簡稱實習學生) 之實習項目如下:
 (一) 個案調查分析:
      1 研擬個案輔導計畫:協助辦理保護管束個案輔導計畫之研擬事項
        。
      2 個案之分級分類調查與分析:協助辦理蒐集並分析保護管束案件
        分級分類處遇事項。
      3 撤銷假釋原因之調查與分析:協助辦理保護管束案件撤銷假釋原
        因之調查與分析。
      4 案件追蹤與評估:就執行期滿之保護管束案件協助進行成效之追
        蹤與評估研究。
 (二) 團體輔導:
      協助地檢署觀護人室以團體輔導之方式辦理心理輔導、宗教教化、
      家庭婚姻諮商、職業輔導、反毒教育或其他有益身心健康之團體輔
      導活動。
 (三) 法治教育宣導:
      協助規劃開辦常態性﹁法律教室﹂,宣導法律知識,增強受保護管
      束人知法守法觀念。
 (四) 社會資源瞭解與運用
      1 個案轉介:協助辦理受保護管束人個案之轉介工作。
      2 調查轄區內社會資源:協助與社會支援體系連繫,辦理觀護工作
        。
 (五) 其他經地檢署審認可供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之項目。
民國 87 年 02 月 27 日訂定
4
四  實習觀護工作學生 (以下簡稱實習學生) 之實習項目如下:
 (一) 個案調查分析:
      1 研擬個案輔導計畫:協助辦理保護管束個案輔導計畫之研擬事項
        。
      2 個案之分級分類調查與分析:協助辦理蒐集並分析保護管束案件
        分級分類處遇事項。
      3 撤銷假釋原因之調查與分析:協助辦理保護管束案件撤銷假釋原
        因之調查與分析。
      4 案件追蹤與評估:就執行期滿之保護管束案件協助進行成效之追
        蹤與評估研究。
 (二) 團體輔導:
      協助地檢署觀護人室以團體輔導之方式辦理心理輔導、宗教教化、
      家庭婚姻諮商、職業輔導、反毒教育或其他有益身心健康之團體輔
      導活動。
 (三) 法治教育宣導:
      協助規劃開辦常態性「法律教室」,宣導法律知識,增強受保護管
      束人知法守法觀念。
 (四) 社會資源瞭解與運用
      1 個案轉介:協助辦理受保護管束人個案之轉介工作。
      2 調查轄區內社會資源:協助與社會支援體系連繫,辦理觀護工作
        。
 (五) 其他經地檢署審認可供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之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