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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推動各地方檢察署提供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實施方案 3
三、大學校院學生實習觀護工作成績,由地檢署核定。
民國 95 年 03 月 28 日修正
3
三、大學校院學生實習觀護工作成績,由地檢署核定。
民國 91 年 04 月 12 日修正
3
三  大學校院學生實習觀護工作成績,由地檢署核定。
民國 87 年 02 月 27 日訂定
3
三  大學校院學生實習觀護工作成績,由地檢署核定,並函請其就讀校院
    以其實習成績作為實習課程之成績;其成績優良者,並函請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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