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2 18:5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推動各地方檢察署提供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實施方案 11
十一、地檢署對於實習學生,應發給實習觀護工作證件,以利實習之執行
      。
民國 95 年 03 月 28 日修正
11
十一、地檢署對於實習學生,應發給實習觀護工作證件 (如附件) ,以利
      實習之執行。
民國 91 年 04 月 12 日修正
11
十一  地檢署對於實習學生,應發給實習觀護工作證件 (如附件) ,以利
      實習之執行。
民國 87 年 02 月 27 日訂定
11
十一  地檢署對於實習學生服務有欠熱忱者,得請指導委員勸導改進,如
      有不能改進者,得隨時停止其實習,並通知指導委員及原推薦學校
      。
資料來源: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