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地檢署對於實習學生,應發給實習觀護工作證件,以利實習之執行 。
十一、地檢署對於實習學生,應發給實習觀護工作證件 (如附件) ,以利 實習之執行。
十一 地檢署對於實習學生,應發給實習觀護工作證件 (如附件) ,以利 實習之執行。
十一 地檢署對於實習學生服務有欠熱忱者,得請指導委員勸導改進,如 有不能改進者,得隨時停止其實習,並通知指導委員及原推薦學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