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地檢署對於服務有欠熱忱之實習學生,得請指導委員勸導改進,如有 不能改進者,得隨時停止其實習,並通知指導委員及原推薦學校。
十 地檢署對於實習學生服務有欠熱忱者,得請指導委員勸導改進,如有 不能改進者,得隨時停止其實習,並通知指導委員及原推薦學校。
十 觀護人於協助實習學生擬定實習計畫時,得聘請指導委員指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