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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推動各地方檢察署提供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實施方案 1
一、法務部(以下簡稱本部)為推動各地方檢察署(以下簡稱地檢署)提
    供大學校院相關科系所在學學生利用暑假期間或於學期中實習觀護工
    作,建立建教合作,強化觀護工作之效能,以達到防止再犯之目標,
    特訂定本方案。
民國 95 年 03 月 28 日修正
1
一、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推動各地方法院檢察署 (以下簡稱地檢署
    ) 提供大學校院相關科系所在學學生利用暑假期間或於學期中實習觀
    護工作,建立建教合作,強化觀護工作之效能,以達到防止再犯之目
    標,特訂定本方案。
民國 91 年 04 月 12 日修正
1
一  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推動各地方法院檢察署 (以下簡稱地檢署
    ) 提供大學校院相關科系所在學學生利用暑假期間實習觀護工作,建
    立建教合作,強化觀護工作之效能,以達到防止再犯之目標,特訂定
    本方案。
民國 87 年 02 月 27 日訂定
1
一  法務部 (以下簡稱本部) 為推動各地方法院檢察署 (以下簡稱地檢署
    ) 提供大學校院相關科系所在學學生利用暑假期間實習觀護工作,建
    立建教合作,強化觀護工作之效能,以達到防止再犯之目標,特訂定
    本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