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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加強法律教育實施要點 4
四、成果檢討:本要點規定事項,各地方檢察署均應切實執行,配合本部
    實際需要每半年將辦理情形報部。
民國 80 年 05 月 31 日訂定
4
四  成果檢討:本要點規定事項,各地方法院檢察署均應切實執行,每半
    年將辦理情形,按表 (表式另附) 於元月十日及七月十日前報部。
    附件
    ┌──────────────────────┐
    │○○○○地方法院檢察署宣傳法律常識辦理情形表│
    ├──┬────┬─────┬────┬───┤
    │日期│實施項目│對象及人數│主持人、│備  考│
    │    │        │          │講演人或│ (檢送│
    │    │        │          │撰稿人姓│宣傳資│
    │    │        │          │名及職務│料一份│
    │    │        │          │        │到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