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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加強法律教育實施要點 2
二、加強法律教育之方法:
(一)印發書刊或利用報刊、幻燈片、影帶,以深入淺出的方式宣導法律
      知識。
(二)利用廣播電台、電視台、民間社團或機關、學校各種集會機會講解
      法律知識。
民國 80 年 05 月 3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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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加強法律教育之方法:
 (一) 印發書刊或利用報刊、幻燈片、影帶,以深入淺出的方式宣導法律
      知識。
 (二) 利用廣播電台、電視台、民間社團或機關、學校各種集會機會講解
      法律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