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個人榮譽觀護人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續聘: (一)無故未辦理或遲延辦理由檢察機關排定之事務,年度累計二次以上 。 (二)個人榮譽觀護人每年參與觀護工作相關之訓練不足十二小時。
六 觀護志工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 個人觀護志工續聘條件,由檢察機關參酌下列情形定之: (一) 從事與個案晤談、訪視個案、執行保護管束或辦理社區處遇等工作 情形。 (二) 每年參與八小時以上與觀護志工工作內容相關之訓練。 (三) 工作紀錄之考核。 (四) 工作態度、期待及個人特質與留任意願。 (五) 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規定,團體觀護志工之輔導工作人員準用之。
六 榮譽觀護人服務地區與工作分配,應斟酌其志願、專長、住居所等因 素,由地方法院檢察署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