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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檢察機關遴聘榮譽觀護人實施要點 6
六、個人榮譽觀護人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續聘:
(一)無故未辦理或遲延辦理由檢察機關排定之事務,年度累計二次以上
      。
(二)個人榮譽觀護人每年參與觀護工作相關之訓練不足十二小時。
民國 100 年 12 月 2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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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個人榮譽觀護人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續聘:
(一)無故未辦理或遲延辦理由檢察機關排定之事務,年度累計二次以上
      。
(二)個人榮譽觀護人每年參與觀護工作相關之訓練不足十二小時。
民國 92 年 01 月 10 日修正
6
六  觀護志工任期兩年,期滿得續聘。
    個人觀護志工續聘條件,由檢察機關參酌下列情形定之:
 (一) 從事與個案晤談、訪視個案、執行保護管束或辦理社區處遇等工作
      情形。
 (二) 每年參與八小時以上與觀護志工工作內容相關之訓練。
 (三) 工作紀錄之考核。
 (四) 工作態度、期待及個人特質與留任意願。
 (五) 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規定,團體觀護志工之輔導工作人員準用之。
民國 79 年 10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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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榮譽觀護人服務地區與工作分配,應斟酌其志願、專長、住居所等因
    素,由地方法院檢察署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