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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各地方檢察署執行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實施要點 3
三、申請程序及實習人數:
 (一) 各地檢署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參酌法務部擬定之實習觀護工作學生
       (以下簡稱實習學生) 人數,自行分配暑假期間或學期中接受實習
      學生之名額並公布之。
 (二) 各大學校院於每年三月,依附件格式向地檢署推薦有意願且符合條
      件之學生。
民國 95 年 03 月 28 日修正
3
三、申請程序及實習人數:
 (一) 各地檢署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參酌法務部擬定之實習觀護工作學生
       (以下簡稱實習學生) 人數,自行分配暑假期間或學期中接受實習
      學生之名額並公布之。
 (二) 各大學校院於每年三月,依附件格式向地檢署推薦有意願且符合條
      件之學生。
民國 91 年 04 月 12 日修正
3
三  申請程序:
    各大學校院於每年三月,依附件格式向地檢署推薦有意願且符合條件
    之學生。
4
四  實習人數:各地檢署接受實習學生之名額,以當時可提供實習名額人
    數為限。
民國 87 年 02 月 27 日訂定
3
三  申請程序:法務部於實習開始之日 (預定八十七年七月六日) 三個月
    前以公文函請大學校院教務處於文到一個月內依附件格式一、二,彙
    整有意願且符合條件之實習生資料函復法務部。

    格式一
    ┌────────────────────────────┐
    │      大學校院        系所推薦實習觀護工作學生名冊      │
    ├──┬─┬─────┬───┬──┬──┬────┬──┤
    │    │性│          │日夜間│學業│操行│        │    │
    │姓名│  │出生年月日│      │    │    │連絡地址│電話│
    │    │別│          │部年級│成績│成績│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推薦單位         (學系章戳)           │
    │                                   (或請學系主任簽章)   │
    ├────────────────────────────┤
    │                                                        │
    ├────────────────────────────┤
    │  中        華        民        國  八十  年    月    日│
    └────────────────────────────┘
    填表須知:關於學業成績及操行成績欄,請填寫已修完畢之學期總平
    均分數。

    格式二
    ┌────────────────────────────┐
    │○○大學校院○○系所實習觀護工作學生調查表              │
    │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
    ├───┬─┬─┬─┬─┬───┬───┬─┬───┬──┤
    │  姓  │性│藉│宗│方│出生年│校院系│年│住  址│電話│
    │  名  │別│貫│教│言│月  日│      │級│      │    │
    ├───┼─┼─┼─┼─┼───┼───┼─┼─┬─┼──┤
    │      │  │  │  │  │    年│      │日│永│  │    │
    │      │  │  │  │  │    月│      │  │久│  │    │
    │      │  │  │  │  │    日│      │夜├─┼─┼──┤
    ├───┼─┴─┴┬┴─┴───┴───┴─┤現│  │    │
    │請  貼│一般專長│                        │在│  │    │
    │      ├────┼────────────┼─┴─┴──┤
    │一  吋│欲於何地│1               地檢署  │            │
    │      │檢署實習├────────────┤            │
    │照  片│        │2               地檢署  │身分證字號  │
    │      │        ├────────────┤            │
    │一  張│        │3               地檢署  │            │
    ├───┴────┴───────────┬┴────┬─┤
    │  曾  否  修  習  左  列  有  關  課  程│刑事政策  │  │
    │         (請在科目下之方格內打鉤)       │          │  │
    ├───────┬──┬──────┬──┼─────┼─┤
    │保安處分執行法│    │刑法        │    │刑事訴訟法│  │
    ├───────┼──┼──────┼──┼─────┼─┤
    │法學緒論      │    │教育學      │    │社會學    │  │
    ├───────┼──┼──────┼──┼─────┼─┤
    │心理學        │    │個案工作    │    │心理測驗  │  │
    ├───────┼──┼──────┼──┼─────┼─┤
    │諮商技術      │    │犯罪學      │    │輔導學    │  │
    ├───────┼──┼──────┼──┼─────┼─┤
    │社會團體工作  │    │倫理學      │    │精神醫學  │  │
    ├────┬──┴──┴──────┴──┴─────┴─┤
    │實習本工│                                              │
    │作動機與│                                              │
    │目    的│                                              │
    ├────┼───────────────────────┤
    │對成年觀│                                              │
    │護工作之│                                              │
    │認    識│                                              │
    ├─┬──┴─┬──┬──┬──┬─────┬──────┤
    │約│約談日期│評分│錄用│備取│約談人簽章│備        考│
    │談├────┼──┼──┼──┼─────┼──────┤
    │紀│        │    │    │    │          │            │
    │錄│        │    │    │    │          │            │
    ├─┼────┴──┴──┴──┴─────┴──────┤
    │填│一  本表除約談紀錄欄外,各欄請務必詳細填寫。        │
    │表│二  年級欄請填新開學年度級,並劃去日、夜二字之一。  │
    │說│                                                    │
    │明│                                                    │
    └─┴──────────────────────────┘
4
四  實習人數:法務部接受實習學生之名額,以當時各地檢署可提供實習
    名額總人數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