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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各地方檢察署執行大學校院在學學生實習觀護工作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0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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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請程序及實習人數:
 (一) 各地檢署應於每年二月底前,參酌法務部擬定之實習觀護工作學生
       (以下簡稱實習學生) 人數,自行分配暑假期間或學期中接受實習
      學生之名額並公布之。
 (二) 各大學校院於每年三月,依附件格式向地檢署推薦有意願且符合條
      件之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