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30 條
對於具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之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勞動主管機關應
提供預備性就業或支持性就業服務。
無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