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列印時間:113.05.06 01:49

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 第 30 條
對於具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之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屬,勞動主管機關應
提供預備性就業或支持性就業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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