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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個別捐助辦理更生保護事業管理辦法 第 9 條
個別捐助辦理之更生保護事業機構,其辦理目的有窒礙難行,或遭遇重大
困難,不能繼續辦理時,得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決議,由董事長報請法務
部核准後依法解散之。
前項更生保護事業機構解散後,應依法辦理清算。
民國 69 年 10 月 22 日修正
第 9 條
  個別捐助辦理之更生保護事業機構,其辦理目的有窒礙難行,或遭遇重大困難,不能繼續
  辦理時,得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決議,由董事長報請法務部核准後依法解散之。
  前項更生保護事業機構解散後,應依法辦理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