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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個別捐助辦理更生保護事業管理辦法 第 8 條
個別捐助辦理之更生保護事業機構,其不動產之處分,財產總額之增減,
董事之補聘、改聘、及組織之變更,應為變更之登記,並函告當地更生保
護會。
前項之變更登記,應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印信,由董事
長向該管地方法院申請變更登記。其他事項之變更登記,由董事長為之。
民國 69 年 10 月 22 日修正
第 8 條
  個別捐助辦理之更生保護保護事業機構,其不動產之處分,財產總額之增減,董事之補聘
  、改聘、及組織之變更,應為變更之登記,並函告當地更生保護會。
  前項之變更登記應由現任董事半數以上簽名或蓋章並加蓋印信,由董事長向該管地方法院
  申請變更登記。其他事項之變更登記,由董事長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