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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個別捐助辦理更生保護事業管理辦法 第 11 條
個別捐助辦理之更生保護事業機構,自行停辦更生保護事業一年以上者,
法務部得命令解散之。
民國 69 年 10 月 22 日修正
第 11 條
  個別捐助辦理之更生保護事業機構,自行停辦更生保護事業一年以上者,法務部得命令解
  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