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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更生保護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更生輔導員應由更生保護會發給志願服務證,並將名冊報請法務部備查。
前項人員執行職務時,應避免洩露本人及受保護人之身分。
民國 88 年 10 月 13 日修正
第 6 條
本會得邀請專家、學者組織諮詢機構,提供有關策進更生保護事業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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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78 年 05 月 22 日修正
第 6 條
  本會得邀請專家、學者組織諮詢機構,提供有關策進更生保護事業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