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列之人,得予以保護: 一、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者。 二、假釋、保釋出獄,或保外醫治者。 三、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免其處分之執行者。 四、受少年管訓處分,執行完畢者。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以不起 訴為適當,而予以不起訴之處分者。 六、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刑之執行者。 七、受緩刑之宣告者。 八、受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在停止執行中或經拒絕收監者。 九、在觀護人觀護中之少年。 十、在保護管束執行中者。
(更生保護之對象) 左列之人,得予以保護: 一 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者。 二 假釋、保釋出獄,或保外醫治者。 三 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免其處分之執行者。 四 受少年管訓處分,執行完畢者。 五 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四十七條,以不起 訴為適當,而予以不起訴之處分者。 六 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刑之執行者。 七 受緩刑之宣告者。 八 受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在停止執行中或經拒絕收監者。 九 在觀護人觀護中之少年。 十 在保護管束執行中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