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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更生保護法 第 13 條
對於受保護人之保護方式,由更生保護會或分會定之。
更生輔導員在執行更生保護中,對於受保護人認有改變保護方式必要時,
應敘明理由,報請所屬更生保護會或分會許可。
民國 69 年 07 月 04 日修正
第 13 條
(保護方式之訂立及變更)
對於受保護人之保護方式,由更生保護會或分會定之。
更生輔導員在執行更生保護中,對於受保護人認有改變保護方式必要時,
應敘明理由,報請所屬更生保護會或分會許可。
民國 65 年 04 月 08 日訂定
第 13 條
(保護方式之訂立及變更)
對於受保護人之保護方式,由更生保護會或分會定之。
更生輔導員在執行更生保護中,對於受保護人認有改變保護方式必要時,
應敘明理由,報請所屬更生保護會或分會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