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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中監獄警備隊役男生活言行守則 6
六、理髮之規定:
 (一) 每月 10、11 日檢查頭髮。
 (二) 標準為上推兩指幅,前髮長度不可觸及眼睛。
 (三) 不得有染髮、挑染及蓄留怪狀之髮型,亦不得理光頭及山本頭。
 (四) 髮型、髮式不符規定者依規定減分,3 天內複檢,仍不合格者加倍
      處罰。
 (五) 服役期滿前得減免理髮 1  次,但亦不得蓄留怪異之髮式及染色。
民國 94 年 09 月 12 日修正
6
六、理髮之規定:
 (一) 每月 10、11 日檢查頭髮。
 (二) 標準為上推兩指幅,前髮長度不可觸及眼睛。
 (三) 不得有染髮、挑染及蓄留怪狀之髮型,亦不得理光頭及山本頭。
 (四) 髮型、髮式不符規定者依規定減分,3 天內複檢,仍不合格者加倍
      處罰。
 (五) 服役期滿前得減免理髮 1  次,但亦不得蓄留怪異之髮式及染色。
民國 91 年 05 月 01 日訂定
6
陸  理髮之規定:
一  每月十、十一日檢查頭髮。
二  標準為上推兩指幅,前髮長度不可觸及眼睛。
三  不得有染髮、挑染及蓄留怪狀之髮型,亦不得理光頭及山本頭。
四  髮型、髮式不符規定者依規定減分,三天內複檢,仍不合格者加倍處
    罰。
五  服役期滿前得減免理髮一次,但亦不得蓄留怪異之髮式及染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