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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3
三、檔案管理人員應注意室內採光,通風、清潔等設施之維護,嚴禁煙火
    ,並隨時清查,以防損壞,其主管人員每月至少抽查一次。
民國 94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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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檔案管理人員應注意室內採光,通風、清潔等設施之維護,嚴禁煙火
    ,並隨時清查,以防損壞,其主管人員每月至少抽查一次。
民國 91 年 05 月 24 日訂定
3
三  檔案管理人員應注意室內採光,通風、清潔等設施之維護,嚴禁煙火
    ,並隨時清查,以防損壞,其主管人員每月至少抽查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