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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17
十七、每一檔案卷夾以存放同分類號案件為限;案件過多時,得分置數個
      檔案卷夾;案件過少時,同一檔案卷夾得置不同案名之案件,並依
      案次號順序排列。
      檔案卷夾如置有不同案名之案件時,其封面或卷脊之標記應依前點
      第一項規定並列為之,並於不同案名之案件間予以適當之區隔或註
      記。
民國 94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17
十七、每一檔案卷夾以存放同分類號案件為限;案件過多時,得分置數個
      檔案卷夾;案件過少時,同一檔案卷夾得置不同案名之案件,並依
      案次號順序排列。
      檔案卷夾如置有不同案名之案件時,其封面或卷脊之標記應依前點
      第一項規定並列為之,並於不同案名之案件間予以適當之區隔或註
      記。
民國 91 年 05 月 24 日訂定
17
十七  每一檔案卷夾以存放同分類號案件為限;案件過多時,得分置數個
      檔案卷夾;案件過少時,同一檔案卷夾得置不同案名之案件,並依
      案次號順序排列。
      檔案卷夾如置有不同案名之案件時,其封面或卷脊之標記應依前點
      第一項規定並列為之,並於不同案名之案件間予以適當之區隔或註
      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