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每一檔案卷夾以存放同分類號案件為限;案件過多時,得分置數個 檔案卷夾;案件過少時,同一檔案卷夾得置不同案名之案件,並依 案次號順序排列。 檔案卷夾如置有不同案名之案件時,其封面或卷脊之標記應依前點 第一項規定並列為之,並於不同案名之案件間予以適當之區隔或註 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