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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16
十六、同一案名之各件檔案應集中置於同一檔案卷夾,並於檔案卷夾封面
      或卷脊標明檔號、案名及保存年限等事項。
民國 94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16
十六、同一案名之各件檔案應集中置於同一檔案卷夾,並於檔案卷夾封面
      或卷脊標明檔號、案名及保存年限等事項。
民國 91 年 05 月 24 日訂定
16
十六  同一案名之各件檔案應集中置於同一檔案卷夾,並於檔案卷夾封面
      或卷脊標明檔號、案名及保存年限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