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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檔案管理作業要點 11
十一、機關人員調、離職時,人事單位應知會檔案管理單位,以檢查其檔
      案應歸檔情形及查檢其借調檔案情形;如有借調檔案應全部歸還,
      不得轉借。
      前項借調檔案如屬依法調用或機關借調且未屆滿歸還期限者,應依
      相關規定列為職務移交事項。
民國 94 年 10 月 07 日修正
11
十一、機關人員調、離職時,人事單位應知會檔案管理單位,以檢查其檔
      案應歸檔情形及查檢其借調檔案情形;如有借調檔案應全部歸還,
      不得轉借。
      前項借調檔案如屬依法調用或機關借調且未屆滿歸還期限者,應依
      相關規定列為職務移交事項。
民國 91 年 05 月 24 日訂定
11
十一  機關人員調、離職時,人事單位應知會檔案管理單位,以檢查其檔
      案應歸檔情形及查檢其借調檔案情形;如有借調檔案應全部歸還,
      不得轉借。
      前項借調檔案如屬依法調用或機關借調且未屆滿歸還期限者,應依
      相關規定列為職務移交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