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機關人員調、離職時,人事單位應知會檔案管理單位,以檢查其檔 案應歸檔情形及查檢其借調檔案情形;如有借調檔案應全部歸還, 不得轉借。 前項借調檔案如屬依法調用或機關借調且未屆滿歸還期限者,應依 相關規定列為職務移交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