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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屏東監獄收容人勞作金動用要點 2
二、收容人儲存之勞作金除依法令規定,得自由使用部分外,非有下列各
    款事由之一不得動用。
 (一) 購買書籍款及才藝訓練所需之自備材料款。
 (二) 為增進本身營養購買食品。
 (三) 罹患疾病支付醫療費用。
 (四) 慈善捐款。
 (五) 家境貧困或急難匯款補貼家用。
 (六) 繳納空大學費或技能訓練之勞工保險金。
 (七) 其他認為有必要時。
民國 94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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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收容人儲存之勞作金除依法令規定,得自由使用部分外,非有下列各
    款事由之一不得動用。
 (一) 購買書籍款及才藝訓練所需之自備材料款。
 (二) 為增進本身營養購買食品。
 (三) 罹患疾病支付醫療費用。
 (四) 慈善捐款。
 (五) 家境貧困或急難匯款補貼家用。
 (六) 繳納空大學費或技能訓練之勞工保險金。
 (七) 其他認為有必要時。
民國 91 年 07 月 01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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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收容人儲存之勞作金除依法令規定,得自由使用部分外,非有下列各
    款事由之一不得動用。
    1 購買書籍款及才藝訓練所需之自備材料款。
    2 為增進本身營養購買食品。
    3 罹患疾病支付醫療費用。
    4 慈善捐款。
    5 家境貧困或急難匯款補貼家用。
    6 繳納空大學費或技能訓練之勞工保險金。
    7 其他認為有必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