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收容人儲存之勞作金除依法令規定,得自由使用部分外,非有下列各 款事由之一不得動用。 (一) 購買書籍款及才藝訓練所需之自備材料款。 (二) 為增進本身營養購買食品。 (三) 罹患疾病支付醫療費用。 (四) 慈善捐款。 (五) 家境貧困或急難匯款補貼家用。 (六) 繳納空大學費或技能訓練之勞工保險金。 (七) 其他認為有必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