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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南少年觀護所員工參與「合會」實施要點 3
參  實施要領:
一  邀集「合會」,應依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廿一日修正公佈之民法債
    編第十九節之一規定辦理。
二  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無行為能
    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會首,亦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
    之合會 (民法第七○九條之二) 。
三  合會應訂立會單,記載左列事項:
    1 會首之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
    2 全體會員之姓名、服務機關、單位、地址及電話號碼。
    3 每一會份會款之種類及基本數額。
    4 起會日期。
    5 標會日期。
    6 標會方法。
    7 出標金額有約定最高額或最低額之限制者,其約定。
    前項會單,應由會首及全體會員簽名,記明年月日,由會首保存並製
    作繕本,簽名後交每一會員各執一份。
    並向組室主管及政風室報備,繳交會單備查。 (民法第七○九條之三
    及法務部暨所屬各機關人員參與合會注意事項) 。
四  會首非經會員全體同意,不得將其權利及義務移轉於他人;會員非經
    會首與會員全體之同意,不得退會,亦不得將自己之會份轉讓於他人
    。 (民法第七○九條之八)
五  上班期間內,不得有從事與「合會」相關之行為,如有違反,或會首
    未向其組室主管及政風室報備,繳交會單備查者,應予列入年終考績
    參考。
六  政風室得依會單之會員資料實施查察,以防虛立人頭或冒名標會之情
    事發生。
七  非本所員工 (含員工眷屬) 參與本所員工為會首之合會,應於會單內
    備考欄註記與員工之關係。
八  政風室得經  主任核可後,將「以會養會」方式參與合會數量過多或
    有倒會之虞者名單,不定時簽會各組室嚴予查察考核,並預為規勸,
    以避免因倒會引起金錢糾紛,損害機關聲譽。
九  對以會養會、虛立人頭或冒名標會等行為造成惡性倒會,致影響機關
    聲譽者,依規定從嚴議處。
民國 90 年 12 月 2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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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  實施要領:
一  邀集「合會」,應依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四月廿一日修正公佈之民法債
    編第十九節之一規定辦理。
二  會首及會員以自然人為限,會首不得兼為同一合會之會員。無行為能
    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不得為會首,亦不得參加其法定代理人為會首
    之合會 (民法第七○九條之二) 。
三  合會應訂立會單,記載左列事項:
    1 會首之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
    2 全體會員之姓名、服務機關、單位、地址及電話號碼。
    3 每一會份會款之種類及基本數額。
    4 起會日期。
    5 標會日期。
    6 標會方法。
    7 出標金額有約定最高額或最低額之限制者,其約定。
    前項會單,應由會首及全體會員簽名,記明年月日,由會首保存並製
    作繕本,簽名後交每一會員各執一份。
    並向組室主管及政風室報備,繳交會單備查。 (民法第七○九條之三
    及法務部暨所屬各機關人員參與合會注意事項) 。
四  會首非經會員全體同意,不得將其權利及義務移轉於他人;會員非經
    會首與會員全體之同意,不得退會,亦不得將自己之會份轉讓於他人
    。 (民法第七○九條之八)
五  上班期間內,不得有從事與「合會」相關之行為,如有違反,或會首
    未向其組室主管及政風室報備,繳交會單備查者,應予列入年終考績
    參考。
六  政風室得依會單之會員資料實施查察,以防虛立人頭或冒名標會之情
    事發生。
七  非本所員工 (含員工眷屬) 參與本所員工為會首之合會,應於會單內
    備考欄註記與員工之關係。
八  政風室得經  主任核可後,將「以會養會」方式參與合會數量過多或
    有倒會之虞者名單,不定時簽會各組室嚴予查察考核,並預為規勸,
    以避免因倒會引起金錢糾紛,損害機關聲譽。
九  對以會養會、虛立人頭或冒名標會等行為造成惡性倒會,致影響機關
    聲譽者,依規定從嚴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