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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條

現行條文: 廢/停臺灣臺南少年觀護所員工參與「合會」實施要點 1
壹  依據:
    民法債篇第十九節之一「合會」條文規定,及法務部頒「法務部暨所
    屬各機關人員參與合會注意事項」暨本所環境特性辦理。
民國 90 年 12 月 27 日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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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  依據:
    民法債篇第十九節之一「合會」條文規定,及法務部頒「法務部暨所
    屬各機關人員參與合會注意事項」暨本所環境特性辦理。